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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解读 一、《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出台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党中央、国务院及我市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去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对评估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安委会办公室全面总结分析近年来我市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广泛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一)明确事故结案与评估工作紧密衔接 启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有严格的时限规定: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原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二)明确参加评估工作组的部门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按照实际评估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评估工作组要做好与相关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涉及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当邀请同级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组,全面评估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如实反映立案、审查起诉、诉讼、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 同时,评估工作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启动评估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评估工作中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是可以视情况同步开展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如果评估工作组在开展评估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程序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评估工作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相关工作。 (三)明确开展评估工作的方式和评估报告的提交 评估工作组到事故发生地点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的主要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应当对行政处罚和处理落实情况、责任追究处理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一是如果在评估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评估工作组应当及时反馈相关政府和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二是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并形成清单,有助于其他地方和部门推广应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评估工作组要形成问题清单和工作建议清单,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逐项落实,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评估工作组要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同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转自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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